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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TaxDAO
在寻求轻税负的数字游民与企业心中,葡萄牙是欧洲的理想目的地。在欧洲国家中,葡萄牙曾经是对加密资产提供优惠税收制度的国家之一,但随着2023年税收政策的更新,葡萄牙也结束了对加密资产交易相对免税的状态,开始对加密资产收益征税。根据葡萄牙个人所得税法,加密资产的收入可分为三类:资本(E类)、资本收益(G类)或自营职业收入(B类),并根据不同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收制度。本文将详细解析葡萄牙的税收与监管制度。
2.1 葡萄牙税收体系
葡萄牙税收体系由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构成,社会保障基金也是葡萄牙税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葡萄牙现行税种有7类,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房地产交易税、房地产税、印花税和其它税收。
2.2 主要税收种类
2.2.1 企业所得税
在葡萄牙从事商业、工业或农业经营活动并在葡萄牙注册的企业,应向葡萄牙税务部门交纳企业所得税。大型企业(营业额在5000万欧元以上)所得税税率为21%;中小企业在1.5万欧元以下的所得部分的税率为17%,1.5万欧元以上所得部分的税率为21%。自2019年起,在现行附加税税率基础上,针对企业年利润在150万~750万欧元、750万~3500万欧元,以及超过3500万欧元的部分,分别新增3%、5%和9%的国家附加税。
2.2.2 个人所得税
葡萄牙居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包括境内、境外所有个人收入,征税比例为14.5%~48%;非葡萄牙居民仅以在葡萄牙取得的收入作为纳税基数,统一征税比例为25%。个人收入包括:工资、商业经营或提供服务所得收入、资本收益、租金收入、投资收益、养老金(4104欧元以下部分免税)、董事金等。个人所得税根据年收入之和,按梯度比例交纳。
2.2.3 增值税
增值税是葡萄牙在1986年加入欧洲共同体后开始征收的税种。在葡萄牙境内进行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交易,以及从欧盟以外进口的商品等均需交纳增值税。葡萄牙增值税采用三种税率:一般税率、优惠税率和最优惠税率。葡萄牙大陆一般税率为23%、优惠税率为13%,最优惠税率为6%。马德拉自治区分别为22%,12%和5%。亚速尔群岛自治区分别为16%,9%和4%。
2.2.4 房地产交易税
葡萄牙境内所有房产、地产在进行买卖时均需交纳房地产交易税,税费征收基数取房地产成交价格或房地产注册登记价格二者较高者。乡村类房地产,交易税为成交价的5%。位于城镇的房地产,交易税税率根据成交价的高低而不同:房地产买卖合同金额在92407欧元以下免交房地产交易税;92407至574323欧元之间采用2%至8%浮动税率;超过574323欧元,房地产交易税税率固定为6%。房地产交易税由房屋买主支付,一般在支付房款同时或者在支付房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在国外进行的房产交易,必须在房产交易后的下一个月内完税。
2.2.5 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文件、营业账簿、书册等为对象所课征的税。葡萄牙征收印花税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固定税率,如支票、商业簿册、遗嘱、不动产登记等,取费金额从5分到25欧元不等;另一种方式是按合同总金额一定比例收取印花税,税率从0.04%-10%不等,此类合同包括不动产买卖、捐赠、保函、抵押、保险单等。
3.1 对于加密资产的定性
在葡萄牙,加密资产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被归类为法定货币,也不被视为“货币”或“电子货币”。然而,欧洲银行管理局(EBA)2019年的声明指出,根据指令2009/110/EC (EMD2)[1],加密资产可以在有限情况下被视为“电子货币”。加密资产在欧盟《加密资产市场监管条例》(MiCA)中的定义被表述为“任何可以使用分布式账本技术或类似技术以电子方式转让或存储的价值或权利的数字表示”,不包括单一加密资产和非同质化加密资产。加密资产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种替代支付方式,本质上是契约性的,是加密资产交易参与者之间私人协议的结果,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重复传统货币主要特征的内在特征:价值储存、计量单位、交易媒介。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根据葡萄牙《个人所得税法典》(Código do Imposto sobre o Rendimento das Pessoas Singulares,简称CIRS),处置加密资产的收益应被视为资本利得,28%的标准税率将适用于处置上述资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除非这些资产持有超过365天,在这种情况下,将可获得豁免(但不适用于归类为证券的加密资产)。
3.2 加密资产税收制度
葡萄牙《个人所得税法典》在2023年进行了修订,将加密资产纳入税收范围。对短期持有的加密资产(持有时间少于一年)征收28%的资本利得税(CGT)。长期持有的加密资产(超过一年)则免税。此外,非同质化通证(NFT)被排除在税收之外,享受免税。葡萄牙实行累进税制,税率从14.5%到53%不等,具体取决于收入类别。根据修订内容,加密资产的收入被分类为以下三种类型:资本(E类)、资本收益(G类)或自营职业收入(B类)。
(1)资本收入:PIT类别E
E类是指对资本收入(Rendimentos de Capitais)进行的税收。对于加密资产,这一类的税收主要适用于被动所得,如投资收益。此外,实物加密支付(例如使用加密资产支付商品或服务)也应相应征税。
(2)资本利得收入:PIT类别G
G类是指通过买卖加密资产获得的收益,适用于持有加密资产少于365天后出售所获得的资本收益。如果持有时间超过365天,出售所得的资本利得则免税(仍然需要报告)。持有少于365天的加密资产出售所得,适用28%的统一税率。然而,投资者亦可以选择将这些收益计入一般应税收入,然后根据总收入按14.5%至53%的累进税率征税。但有例外:某些加密资产被视为证券,无论持有期限如何都需要纳税。
(3)自雇收入:PIT类别B
来自加密资产发行业务(例如挖矿或验证加密交易)的收入属于B类。这些收入按14.5%至53%的累进税率征税。对于专业交易者来说,加密货币利润一般可视为自营职业收入并相应征税。
税收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一、个人投资者只要不从事与加密资产相关的专业活动并且持有时间超过365天就不需要负担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用于个人投资买卖加密资产的收入通常不会受到税收的影响。二、如果这些交易不是商业活动,则不适用增值税和所得税于加密资产交易。三、专业活动的税收:被视为专业或创业活动的与加密资产相关的活动所得可能根据所得税的一般规定而被征税。
葡萄牙证券市场委员会(CMVM)和葡萄牙银行(Banco de Portugal)是主要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虚拟资产交换、保管服务以及防止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等活动。
葡萄牙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关法规,将加密资产交易所归类为由中央银行运营许可制度。CMVM负责直接监督“通证化”资产市场,即通过加密资产在去中心化数据库中对股票或债券等进行数字表示。葡萄牙银行作为反洗钱(AML)和反恐融资(CFT)的主要执法机构,对加密资产交易所实施了严格的监管。2022年,欧洲议会经济与货币事务委员会批准了《加密资产市场法》(MiCA)的规定,将提交给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进行表决。MiCA的规定应在2024年底之前生效,并旨在提供法律清晰度,防止加密资产的滥用,并鼓励加密资产创新的发展。目前MiCA也存在某些限制,比如它不包括去中心化金融(DeFi)和非同质化通证(NFT)。
合规性要求方面,在葡萄牙运营的数字资产交易所必须在葡萄牙银行注册,以确保符合法律标准并提高市场透明度。葡萄牙的加密资产业务需要遵守符合欧盟指令的AML/CFT规则,这包括对客户的认证、核查、信誉和可靠性的评估。此外,从事以下活动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CASPs)需要获得加密资产许可证:将加密资产兑换为另一种加密资产或法定货币,反之亦然;提供便捷的加密资产地址或加密资产钱包之间的转账服务;提供并维护加密资产钱包。通常申请时间为五个月。
葡萄牙政府对于加密资产的态度相对开放,在加密资产的税收和监管方面采取了平衡的策略,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非法金融活动,同时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随着加密资产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普及和采用,葡萄牙的加密资产市场也在蓬勃发展。葡萄牙有108家企业接受加密资产,显示出市场对加密资产的友好态度。2023年,葡萄牙将加密资产纳入税收范围,结束了之前被认为是加密资产“免税”区的状态,短期资本利得税高达28%,但对长期投资者提供的相对优惠的条件,用来鼓励更多的长期投资,从而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关于MiCA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变化是强调环境责任,这要求加密资产企业有责任减少加密资产的高碳排放。重要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需要在其网站上发布能源消耗情况,并将这些信息与国家当局共享。另一个变化是稳定币的监管,交由欧洲银行管理局(EBA)来负责。对于在欧盟运营的稳定币发行人,要求其建立足够的储备,且储备比例为1:1,部分以存款形式存在。这些储备确保所有的稳定币持有者能够随时、免费地向发行人提出索赔。
随着全球加密资产市场的不断演变,葡萄牙可能会继续调整其税收和监管政策,以适应新的市场条件和国际标准。
参考文献
[1].2023 年葡萄牙国家预算:加密黄金国的终结?(2024)TaxDAO.
[2].Crypto Taxes in Portugal 2024: Your Complete Guide for Hassle-Free Compliance. https://mcs.pt/crypto-taxes-in-portugal-2024/
[3].https://www.internationaltaxreview.com/article/2b3n19bqkr4qdpq7jdm2o/sponsored/2023-portuguese-state-budget-the-end-of-crypto-el-dorado
[4].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9L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