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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南方都市報
采寫:南都記者胡耕碩
實習生楊曦霞
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發布九個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值得注意的是,九個案件均在民法典頒布后判決生效。其中“智能算法軟件侵害人格權案”中,法院認定人工智能軟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創設虛擬人物構成侵權。
根據最高法披露的案情,被告系某款智能手機記賬軟件的運營方,用戶可以自行創設或添加“AI陪伴者”,設定其名稱、頭像、與用戶的關係、相互稱謂等,並通過系統功能設置互動內容,系統稱之為“調教”。
而原告何某系公眾人物,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被告通過算法應用,將依據原告姓名及形象創設的“AI陪伴者”開放給眾多用戶,並允許用戶上傳大量原告表情包、製作圖文互動內容,從而實現“調教”該“AI陪伴者”的功能。
原告認為,這構成對他一般人格權、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犯,故訴至法院,要求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被告則辯稱,發布涉及原告的表情包、圖片均是用戶個人行為,被告不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
南都記者查閱民法典發現,第一千零一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受理此案的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用戶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創設虛擬人物,製作互動素材,將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點等綜合而成的整體形象投射到AI角色上,該AI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虛擬形象,被告的行為屬於對包含了原告肖像、姓名的整體人格形象的使用。
同時,用戶可以與該AI角色設定身份關係、設定任意相互稱謂、通過製作素材“調教”角色,從而形成與原告真實互動的體驗,被告對於案件的上述功能設置還涉及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麻策進一步解釋,假如用戶在創設虛擬人物上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用戶應當作為第一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但“AI陪伴”的運營方作為產品的開發者和設計者,應當在上市前針對此類虛擬現實類產品做出適當合規性評估,同時須在收到舉報投訴后,對被惡意利用的功能進行產品設計調整。
在本案中,北京互聯網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具體圖文由用戶上傳,但被告的產品設計和對算法的應用實際上鼓勵、組織了用戶的上傳行為,直接決定了軟件核心功能的實現。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術服務提供者,應作為內容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被告與用戶構成了共同侵害原告肖像權的行為。除此之外,被告未經同意使用原告姓名、肖像,設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的系統功能,構成對原告姓名權、肖像權、一般人格權的侵害。據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上的裁判文書显示,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公開道歉並賠償20餘萬元。
最高法認為,隨着后疫情時代互聯網產業模式的進一步創新,虛擬現實等新技術的不斷髮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虛擬化呈現的應用日益增多。本案明確自然人的人格權及於其虛擬形象,同時對算法應用的評價標準進行了有益探索,對人工智能時代加強人格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