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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高院
虛擬貨幣的概念在本世紀第一個十年即被提出。在眾多“淘金客”的熱捧下,其價值被幾度大幅炒高。虛擬貨幣的一些發行者和投資者,也因此賺得盆滿缽滿。
但是,開展虛擬貨幣發行等業務,合法嗎?參与虛擬貨幣投資等活動,安全嗎?
近期,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件由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服務合同效力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2017年,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貨幣都經歷了爆髮式的價格增長。原告某農業發展公司(后簡稱X公司)受到吸引,萌生了發行自己的虛擬貨幣並以此融資的想法。
在被告某投資管理公司(后簡稱S公司)的介紹推薦下,X公司對代幣發行融資的未來發展圖景更加充滿了信心,於是與S公司簽訂了《區塊鏈孵化協議》,委託S公司製作“白皮書”,並基於比特、以太等目前最主流區塊鏈智能合約技術在區塊鏈進行代幣發行。
協議簽訂后,S公司為X公司製作了一份“白皮書”,以幫助X公司實現代幣發行融資。“白皮書”完成前後,X公司如約向S公司支付了2筆服務費合計30萬元。
X公司認為,發行代幣的相關事宜已全權交由S公司負責,一心期待着代幣發行的那一天。然而,出乎X公司意料,一年過去后,代幣仍未完成發行。經X公司詢問,S公司此時表示,發行代幣需要先開發相應的APP,而APP開發成本高昂,不屬於他們的服務範圍,X公司應自行開發APP,S公司僅負責此後的代幣發行。X公司期待落空,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S公司返還服務費30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在本案中,X公司與S公司經營範圍均未包含代幣發行相關內容,且均自述不具備代幣發行資質,而X公司委託S公司發行的代幣屬於虛擬貨幣,發行代幣是《區塊鏈孵化協議》約定的主要服務內容。因約定服務事項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活動,有違相關金融管制規定,存在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情形,故案涉《區塊鏈孵化協議》無效。
案涉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X公司與S公司雙方對《區塊鏈孵化協議》的無效均存在過錯。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的過錯和損失情況,判令S公司返還X公司服務費用25萬元,對X公司的其餘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孫潔 松江區人民法院 商事審判庭 二級法官
不少人像本案當事人一樣,為了蹭上新的“淘金潮”而融資開展虛擬貨幣發行等業務,又或者為了獲得技術支持與其他公司達成項目合作,但是又因為項目沒有如願展開而陷入合同糾紛。但是,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如果沒有做好充分的市場調研就盲目進場,就會像X公司一樣竹籃打水一場空。
法官在此提醒,應高度警惕虛擬貨幣相關法律風險,謹慎參与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切勿私自展開虛擬貨幣發行業務,嚴格遵守金融市場法律規定,共同維護我國金融安全和穩定。
在我國,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它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價值。雖然我國法律並未對虛擬貨幣作出明確規定,但是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進行了規制。相關規章明確了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代幣發行融資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參与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因此,儘管個人單純地持有虛擬貨幣,本身並不違法,但商事主體並不能隨心所欲地參与虛擬貨幣投資交易甚至自行發行代幣,一旦在交易行為中觸及民事、刑事法律原則和規則底線,輕則自擔損失,重則涉嫌犯罪。
虛擬貨幣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屬性,本身亦未被法律禁止。那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為何受到嚴格規制,甚至被明確為非法金融活動呢?
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不僅會擾亂經濟金融秩序,還可能成為違法犯罪活動的支付和結算工具,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一方面是虛擬貨幣會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如以虛擬貨幣發行融資,實則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募資行為,可能涉嫌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另一方面是放任虛擬貨幣進入金融市場,如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虛擬貨幣之間兌換交易,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虛擬貨幣本身的匿名、去中心化等特點,使其極易為不法交易所利用,成為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的媒介,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所以法律法規始終保持對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高壓打擊態勢。
圍繞虛擬貨幣交易相關合同發生的糾紛,訴至人民法院時,人民法院將依職權主動審查合同效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於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時,法官需確認相關活動是否存在嚴重違法性,即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就虛擬貨幣交易相關合同相關的糾紛,需審查合同是否存在違反法定貨幣發行制度、金融市場管理法律法規等無效情形。
合同無效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對企業和個人而言,盲目參与涉虛擬貨幣交易,自身權利可能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以本案為例,X公司與S公司的服務合同本有着關於違約責任承擔等內容,若合同有效,在S公司根本違約的情況下,X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款的同時,還可依據合同約定主張違約金等賠償;但因該合同無效,X公司僅能主張返還已付款,且因其對合同無效亦存在過錯,還要承擔相應責任。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一、準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明確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佈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參与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