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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金色財經
美國的戰略比特幣儲備極大概率會成真。
2024年12月12日,特朗普在參加紐交所敲鐘後接受了CNBC時採訪確認,美國應該建立像石油那樣的加密戰略儲備。
2024年12月18日凌晨,美國比特幣政策研究所(The Bitcoin Policy Institute)起草的“戰略比特幣儲備”總統行政令初稿在行業流傳。此行政令全名為“Executive Order on Designating Bitcoin as a Strategic Reserve Asset within the Exchange Stabilization Fund”(《關於將比特幣指定為外匯穩定基金中的戰略儲備資產的行政令》)。
據媒體報道,此總統行政令旨在“將比特幣指定為戰略儲備資產”,只需特朗普在就職第一天簽署即可生效。
金色財經編譯了美國比特幣政策研究所起草的行政令初稿全文,如下:
《關於將比特幣指定為外匯穩定基金中的戰略儲備資產的行政命令》
依據美國憲法和美國法律賦予我作為美國總統的權力,包括美國法典第 31 編第 5302 條,特此命令如下:
隨着全球金融日益整合数字資產和新的經濟工具,美國必須調整其金融戰略,以維持在全球經濟中的穩定性和領導地位。比特幣是一種去中心化且總量有限的價值儲存手段,類似数字黃金,其獨特屬性可以增強美元的韌性並支持美國經濟利益。本行政命令將比特幣指定為財政部外匯穩定基金(ESF)內適合進行戰略收購的資產,並設立一個戰略比特幣儲備作為永久性的國家資產,造福全體美國人民。
美國的政策如下:
1、建立一個戰略比特幣儲備,以促進我國經濟增長,並強化美國長期的金融主導地位;
2、將比特幣指定為美國政府持有的戰略資產,通過擴大外匯穩定基金內持有的資產多樣性來保障 21 世紀美國的國家經濟安全和競爭優勢;
3、通過吸引資本、人才和健全的企業來建立和發展,使美國成為全球領先的数字資產產業領導者。
(a) 戰略比特幣儲備的建立。現設立戰略比特幣儲備(SBR),由財政部長管理,旨在提高美國儲備資產的多樣性。為增強對該儲備的信心,戰略比特幣儲備將接受定期審計、嚴格的安全標準和全面的報告措施,以確保長期的責任與安全。
(b) 整合政府持有的比特幣。自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7 日內,任何由聯邦機構(包括美國法警局)控制的比特幣不得出售、交換、拍賣或以其他方式抵押,並且此類比特幣的合法所有權(包括在刑事或民事沒收行動中做出最終的、不可上訴的判決且聯邦政府勝訴后),應由該聯邦機構的負責人將其移交給戰略比特幣儲備。
(c) 指定為儲備資產。比特幣在此被指定為適合在外匯穩定基金內購買和持有的戰略儲備資產。自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60 日內,財政部長應立即實施一項收購計劃,以便在外匯穩定基金內獲取和管理比特幣。戰略比特幣儲備的目標是確立美國在這方面無可爭議的領先地位。
(a) 收購計劃。依據美國法典第 31 編第 5302 條,該條授權財政部長 “進行信用工具交易……”,財政部長現被直接授權,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不超過從外匯穩定基金中撥出的210億美元用於戰略採購的限額下,通過從合適的交易對手購買債務義務來將比特幣納入戰略比特幣儲備。這一初始收購計劃應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65 日內完成。
(b) 保管和安全協議。為確保比特幣在所有階段的保管安全,財政部長應實施以下分階段框架。在本命令發布之日起 30 日內,財政部長應確認現有的美國政府與信譽良好且安全的保管服務提供商的關係,以確保對比特幣在戰略比特幣儲備內進行即時、可靠的存儲。財政部長應指示所有根據收購計劃購買的比特幣都安全轉移至此類保管服務提供商。
同時,財政部長應制定並實施 —— 與國家安全局、網絡安全和基礎設施安全局以及國家標準與技術研究院(NIST)及其他根據財政部長自我保管協議所要求的機構(包括專門硬件、可靠軟件、訪問控制、地理分佈、多重簽名控制和物理安全措施)—— 旨在加強長期安全、減少第三方依賴並保持美國比特幣儲備作為 “数字諾克斯堡” 的完全主權控制的措施。財政部長應確保戰略比特幣儲備保管協議符合外匯穩定基金審計程序、嚴格的網絡安全標準以及加密證據驗證,以保證戰略比特幣儲備和美國公眾信心的雙重完整性。
(a) 長期保存原則。戰略比特幣儲備應作為美國金融實力和對未來数字經濟承諾的永久性支柱,秉持着與我們保衛諾克斯堡黃金儲備相同的精神。存儲在戰略比特幣儲備中的比特幣不應被視為短期金融資產。其目標是使戰略比特幣儲備確立美國在全球比特幣持有、創新和管理方面的領先地位 —— 確保美國利益,而非外國競爭對手的利益,為全球数字資產戰略設定標準。
(b) 嚴格的流動性限制。只有在最極端和特殊的國家經濟或安全危機情況下,才允許出售或其他形式的戰略比特幣儲備資金回籠。這種危機認定必須得到美國總統的批准。未經此明確授權,財政部長無權出售、抵押、交換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戰略比特幣儲備的任何部分。
(c) 嚴格的批准程序。在進行任何出售之前,財政部長應提交詳細的書面決定,並輔以充分的證據,證明擬議的出售直接解決了特殊的國家經濟或安全危機。
(d) 透明且可控的執行。在極少數情況下,若批准出售,應通過最公正和嚴格控制的方式進行,以盡量減少市場影響並維護公眾信心。應優先考慮私人、交錯交易或其他措施,以確保即使在危機中,國家在金融審慎和責任方面的聲譽也得以保持。
(a) 儲備的公開證明。財政部長應實施一個利用加密認證的公開儲備證明流程。這些認證應按季度進行,以確保外匯穩定基金比特幣持有情況的透明度,同時保護敏感信息。
(b) 年度報告。作為外匯穩定基金運營情況年度報告的一部分(根據《黃金儲備法》的要求),財政部長應提供詳細信息,說明外匯穩定基金內比特幣的狀態、表現和戰略效益。該報告還應總結收購策略、保管安全措施以及對經濟穩定性(考慮到國家經濟或安全因素)的任何影響。
財政部長應與聯邦儲備委員會、國防部和其他相關聯邦機構協調,以確保外匯穩定基金內比特幣的收購和管理符合美國國家安全、經濟穩定和網絡安全標準。
特此證明,本人於 [年份] [月份] [日期] 在此簽署,時值美國建國 [年份] 年,獨立 [年份]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