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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从事法律工作之前,有在农业银行从事国际业务的经历,其中一项工作内容就是审核客户结售汇申请。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币圈的刑事辩护占据了我的主要精力。今年下半年因某案涉及到使用虚拟货币购买外汇的情形,使得我又重拾旧知识,开始着重研究涉及虚拟货币业务场景中的非法结汇问题,这一过程中却也比较有意思,有一种历久弥新之感。
非法结汇VS.非法买卖外汇
这里先要做个说明,非法结汇不同于非法买卖外汇,后者主要是指不经过国家指定的机构(如银行)而私下进行外汇买卖,实务中常见的非法买卖外汇是通过地下钱庄。在目前的判例中,有些法院直接将虚拟货币(尤其是稳定币,比如USDT)等同于外汇,这时可能你从虚拟货币交易所(虽然实质上是C2C交易)购买虚拟货币,也有被认定为非法购买外汇的风险。
当然作为币圈律师,我们肯定是认为法院的此种认定太过于荒谬,USDT肯定不是法币,更不可能是外汇。所以购买USDT肯定不能认定为购买外汇。
非法结汇的常见类型
非法结汇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虚构贸易背景非法结汇。如某公司通过伪造的报关单、提单等向银行申请结汇,这种结汇在本质上并没有真实的货物贸易、服务提供作为结汇业务背景,该公司只是为了将外汇通过银行兑换成人民币转入境内作为他用。
二是通过欺诈手段获取结汇额度。实践中,一些个人或企业通过“蚂蚁搬家”方式拆分结汇金额来逃避外汇监管,最终达到大额结汇的目的。比如,小刘将自己的外汇资金拆分成多笔,每笔金额都控制在外汇管理规定不需要申报或监管宽松的额度内,然后通过借用小王、小张、小赵等人的外汇账户进行结汇操作。
此外,根据外汇管理局官网的知识问答栏目,非法结汇的还包括“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不允许结汇的外汇资金进行结汇”。
在虚拟货币交易中,一些境外变现的外汇难以合规入境时,就会涉及到前述的非法结汇问题。
虚拟货币业务场景中的
如今币圈的朋友们合规的意识越来越强,部分原因也是因为银行卡被冻怕了;一些人就通过到香港等允许虚拟货币交易的地方进行出金,将虚拟货币兑换成港币或者其他国家的法币,然后通过上述方式虚假结汇后入境。
一些企业在外贸中直接通过接受USDT的方式进行交易,囿于自身的反洗钱审查手段有限,极容易收到赃钱。加上内地其实不允许虚拟货币和法币的兑换业务,所以一些企业会选择在境外出金,将虚拟货币变为当地的法币,如果有境外银行账户的话,可以选择将钱直接存入境外账户;如果没有,仍然面临着将外币结汇入境的问题,一般的选择也是通过前述的虚构贸易、蚂蚁搬家等方式结汇入境。
当下还有一个业务场景就是虚拟货币司法处置中的资金入境问题。
基于2021年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9.24通知”)中的规定,目前对于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工作都是在境外进行,但是境外变现后的资金如何入境转给境内公司或者办案机关,是处置公司难以回避的问题。实践中,一些不合规的处置公司通过虚构贸易、资本金项目等方式进行结汇入境,这些问题都是涉及到虚拟货币和我国当下外汇政策的监管问题。
梳理一下外汇类的刑事罪名,有逃汇罪、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对于涉虚拟货币类外汇犯罪,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为主。
但是常见的构罪模式是倒买倒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等行为,对于非法结汇或帮助他人非法结汇其实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行政处罚足矣,但是实务中仍然有法院扩大了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将非法结汇也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非法结汇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是肯定是违反了我国有关外汇管理的监管政策,比如《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对于非法结汇的处罚为“对于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如此看来,无论是虚拟货币的司法处置,还是个人、企业境外出金后想要结汇入境,通过非法结汇的方式肯定是行不通的。但若问什么方式行得通,这就不能公开聊了,要不然这篇文章有构成虚拟货币的投资建议的嫌疑了。
这个月开始,币圈开启了新一轮的牛市,一些人的热情重燃,摩拳擦掌准备跳入熙熙攘攘的加密列车。但是正要律师还是提醒各位,币圈的投资风险是远超于股票、债券、期货的,而且你投资亏损后很难寻求中国法律的救济,除非是一些非常典型、明显的刑事犯罪案件,且嫌疑人在国内的情况下,大陆公安才可能会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