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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TaxDAO
在尋求輕稅負的数字遊民與企業心中,葡萄牙是歐洲的理想目的地。在歐洲國家中,葡萄牙曾經是對加密資產提供優惠稅收制度的國家之一,但隨着2023年稅收政策的更新,葡萄牙也結束了對加密資產交易相對免稅的狀態,開始對加密資產收益徵稅。根據葡萄牙個人所得稅法,加密資產的收入可分為三類:資本(E類)、資本收益(G類)或自營職業收入(B類),並根據不同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收制度。本文將詳細解析葡萄牙的稅收與監管制度。
2.1 葡萄牙稅收體系
葡萄牙稅收體系由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構成,社會保障基金也是葡萄牙稅收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葡萄牙現行稅種有7類,即: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房地產交易稅、房地產稅、印花稅和其它稅收。
2.2 主要稅收種類
2.2.1 企業所得稅
在葡萄牙從事商業、工業或農業經營活動並在葡萄牙註冊的企業,應向葡萄牙稅務部門交納企業所得稅。大型企業(營業額在5000萬歐元以上)所得稅稅率為21%;中小企業在1.5萬歐元以下的所得部分的稅率為17%,1.5萬歐元以上所得部分的稅率為21%。自2019年起,在現行附加稅稅率基礎上,針對企業年利潤在150萬~750萬歐元、750萬~3500萬歐元,以及超過3500萬歐元的部分,分別新增3%、5%和9%的國家附加稅。
2.2.2 個人所得稅
葡萄牙居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基數包括境內、境外所有個人收入,徵稅比例為14.5%~48%;非葡萄牙居民僅以在葡萄牙取得的收入作為納稅基數,統一徵稅比例為25%。個人收入包括:工資、商業經營或提供服務所得收入、資本收益、租金收入、投資收益、養老金(4104歐元以下部分免稅)、董事金等。個人所得稅根據年收入之和,按梯度比例交納。
2.2.3 增值稅
增值稅是葡萄牙在1986年加入歐洲共同體后開始徵收的稅種。在葡萄牙境內進行的所有商品和服務交易,以及從歐盟以外進口的商品等均需交納增值稅。葡萄牙增值稅採用三種稅率:一般稅率、優惠稅率和最優惠稅率。葡萄牙大陸一般稅率為23%、優惠稅率為13%,最優惠稅率為6%。馬德拉自治區分別為22%,12%和5%。亞速爾群島自治區分別為16%,9%和4%。
2.2.4 房地產交易稅
葡萄牙境內所有房產、地產在進行買賣時均需交納房地產交易稅,稅費徵收基數取房地產成交價格或房地產註冊登記價格二者較高者。鄉村類房地產,交易稅為成交價的5%。位於城鎮的房地產,交易稅稅率根據成交價的高低而不同:房地產買賣合同金額在92407歐元以下免交房地產交易稅;92407至574323歐元之間採用2%至8%浮動稅率;超過574323歐元,房地產交易稅稅率固定為6%。房地產交易稅由房屋買主支付,一般在支付房款同時或者在支付房款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支付,在國外進行的房產交易,必須在房產交易后的下一個月內完稅。
2.2.5 印花稅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籤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文件、營業賬簿、書冊等為對象所課徵的稅。葡萄牙徵收印花稅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固定稅率,如支票、商業簿冊、遺囑、不動產登記等,取費金額從5分到25歐元不等;另一種方式是按合同總金額一定比例收取印花稅,稅率從0.04%-10%不等,此類合同包括不動產買賣、捐贈、保函、抵押、保險單等。
3.1 對於加密資產的定性
在葡萄牙,加密資產不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不被歸類為法定貨幣,也不被視為“貨幣”或“电子貨幣”。然而,歐洲銀行管理局(EBA)2019年的聲明指出,根據指令2009/110/EC (EMD2)[1],加密資產可以在有限情況下被視為“电子貨幣”。加密資產在歐盟《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條例》(MiCA)中的定義被表述為“任何可以使用分佈式賬本技術或類似技術以电子方式轉讓或存儲的價值或權利的數字錶示”,不包括單一加密資產和非同質化加密資產。加密資產在很大程度上被視為一種替代支付方式,本質上是契約性的,是加密資產交易參与者之間私人協議的結果,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重複傳統貨幣主要特徵的內在特徵:價值儲存、計量單位、交易媒介。
就個人所得稅而言,根據葡萄牙《個人所得稅法典》(Código do Imposto sobre o Rendimento das Pessoas Singulares,簡稱CIRS),處置加密資產的收益應被視為資本利得,28%的標準稅率將適用於處置上述資產所產生的資本利得,除非這些資產持有超過365天,在這種情況下,將可獲得豁免(但不適用于歸類為證券的加密資產)。
3.2 加密資產稅收制度
葡萄牙《個人所得稅法典》在2023年進行了修訂,將加密資產納入稅收範圍。對短期持有的加密資產(持有時間少於一年)徵收28%的資本利得稅(CGT)。長期持有的加密資產(超過一年)則免稅。此外,非同質化通證(NFT)被排除在稅收之外,享受免稅。葡萄牙實行累進稅制,稅率從14.5%到53%不等,具體取決於收入類別。根據修訂內容,加密資產的收入被分類為以下三種類型:資本(E類)、資本收益(G類)或自營職業收入(B類)。
(1)資本收入:PIT類別E
E類是指對資本收入(Rendimentos de Capitais)進行的稅收。對於加密資產,這一類的稅收主要適用於被動所得,如投資收益。此外,實物加密支付(例如使用加密資產支付商品或服務)也應相應徵稅。
(2)資本利得收入:PIT類別G
G類是指通過買賣加密資產獲得的收益,適用於持有加密資產少於365天後出售所獲得的資本收益。如果持有時間超過365天,出售所得的資本利得則免稅(仍然需要報告)。持有少於365天的加密資產出售所得,適用28%的統一稅率。然而,投資者亦可以選擇將這些收益計入一般應稅收入,然後根據總收入按14.5%至53%的累進稅率徵稅。但有例外:某些加密資產被視為證券,無論持有期限如何都需要納稅。
(3)自雇收入:PIT類別B
來自加密資產發行業務(例如挖礦或驗證加密交易)的收入屬於B類。這些收入按14.5%至53%的累進稅率徵稅。對於專業交易者來說,加密貨幣利潤一般可視為自營職業收入並相應徵稅。
稅收制度的主要特點包括:一、個人投資者只要不從事與加密資產相關的專業活動並且持有時間超過365天就不需要負擔資本利得稅。這意味着用於個人投資買賣加密資產的收入通常不會受到稅收的影響。二、如果這些交易不是商業活動,則不適用增值稅和所得稅於加密資產交易。三、專業活動的稅收:被視為專業或創業活動的與加密資產相關的活動所得可能根據所得稅的一般規定而被徵稅。
葡萄牙證券市場委員會(CMVM)和葡萄牙銀行(Banco de Portugal)是主要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督虛擬資產交換、保管服務以及防止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等活動。
葡萄牙監管機構制定了相關法規,將加密資產交易所歸類為由中央銀行運營許可制度。CMVM負責直接監督“通證化”資產市場,即通過加密資產在去中心化數據庫中對股票或債券等進行數字錶示。葡萄牙銀行作為反洗錢(AML)和反恐融資(CFT)的主要執法機構,對加密資產交易所實施了嚴格的監管。2022年,歐洲議會經濟與貨幣事務委員會批准了《加密資產市場法》(MiCA)的規定,將提交給歐洲議會和歐盟成員國進行表決。MiCA的規定應在2024年底之前生效,並旨在提供法律清晰度,防止加密資產的濫用,並鼓勵加密資產創新的發展。目前MiCA也存在某些限制,比如它不包括去中心化金融(DeFi)和非同質化通證(NFT)。
合規性要求方面,在葡萄牙運營的数字資產交易所必須在葡萄牙銀行註冊,以確保符合法律標準並提高市場透明度。葡萄牙的加密資產業務需要遵守符合歐盟指令的AML/CFT規則,這包括對客戶的認證、核查、信譽和可靠性的評估。此外,從事以下活動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CASPs)需要獲得加密資產許可證:將加密資產兌換為另一種加密資產或法定貨幣,反之亦然;提供便捷的加密資產地址或加密資產錢包之間的轉賬服務;提供並維護加密資產錢包。通常申請時間為五個月。
葡萄牙政府對於加密資產的態度相對開放,在加密資產的稅收和監管方面採取了平衡的策略,旨在保護投資者利益,防止非法金融活動,同時促進市場的健康發展。隨着加密資產在全球範圍內的不斷普及和採用,葡萄牙的加密資產市場也在蓬勃發展。葡萄牙有108家企業接受加密資產,显示出市場對加密資產的友好態度。2023年,葡萄牙將加密資產納入稅收範圍,結束了之前被認為是加密資產“免稅”區的狀態,短期資本利得稅高達28%,但對長期投資者提供的相對優惠的條件,用來鼓勵更多的長期投資,從而促進市場的穩定發展。 關於MiCA的規定,其中一個重要變化是強調環境責任,這要求加密資產企業有責任減少加密資產的高碳排放。重要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商需要在其網站上發布能源消耗情況,並將這些信息與國家當局共享。另一個變化是穩定幣的監管,交由歐洲銀行管理局(EBA)來負責。對於在歐盟運營的穩定幣發行人,要求其建立足夠的儲備,且儲備比例為1:1,部分以存款形式存在。這些儲備確保所有的穩定幣持有者能夠隨時、免費地向發行人提出索賠。
隨着全球加密資產市場的不斷演變,葡萄牙可能會繼續調整其稅收和監管政策,以適應新的市場條件和國際標準。
參考文獻
[1].2023 年葡萄牙國家預算:加密黃金國的終結?(2024)TaxDAO.
[2].Crypto Taxes in Portugal 2024: Your Complete Guide for Hassle-Free Compliance. https://mcs.pt/crypto-taxes-in-portugal-2024/
[3].https://www.internationaltaxreview.com/article/2b3n19bqkr4qdpq7jdm2o/sponsored/2023-portuguese-state-budget-the-end-of-crypto-el-dorado
[4].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09L0110